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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易地扶贫搬迁

    信息发布者:wurui8
    2016-11-26 10:01:16   转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盘开发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乡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武乡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

    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省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是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实施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要求,对搬迁农户后续产业发展给予扶持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搬迁补助原则,扶持搬迁人口发展后续产业;坚持规划引领原则,把后续产业发展同步纳入县级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民主选择发展方式、确定发展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依据省级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安排下达后续产业发展资金切块到县的任务和计划,对搬迁对象进行产业发展项目补助。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可进行扶贫开发资金内部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整合,叠加使用,集中扶持优势主导产业,重点建设一批产业示范园区。加快构建新型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经营共同发展的新型后续产业经营体系。采取股份、协议等形式,建立产业发展项目与搬迁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一)围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畜牧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二)围绕培育新的经济增收点,利用自有场地、租赁场所、商业店铺,发展商贸物流、农超对接、光伏发电、电子商务等经营销售项目。

    (三)围绕改善搬迁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实施旧村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小型水利、田间道路、退耕还林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围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搬迁农户产业技能,扶持一批掌握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养一批就近就业的乡土人才;提升一批农业经理人素质等技能培训项目。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不适用范围:

    (一)非易地扶贫搬迁户;

    (二)弥补搬迁建房工程支出缺口;

    (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资金补助方式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根据搬迁农户贫困程度实际,实行差异化补助方式,乡(镇)政府根据申报情况,围绕产业发展,分类补助,倾斜扶持特困群体,精准到户到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实施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审批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搬迁农户家庭经营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由户主填写书面申请,村集体统一汇总,报乡(镇)政府审批,县扶贫部门备案。

    (二)移民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应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同步规划。在广泛征求搬迁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主体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申报书》,经乡(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报告报县扶贫开发中心审查后,报请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组审批。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统一实施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应按照群众自愿原则,由搬迁农户民主选择项目内容。由项目建设主体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申报书》,经乡(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报告报县扶贫开发中心审查后,报请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组审批。

    第十条 搬迁农户家庭经营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指导实施。移民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组织实施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组批复后实施。产业发展项目,可在搬迁入住地实施,也可以在原村或易地实施。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管理,按“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项目开始实施时,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认真履行意见征询、论证考察、集体研究、公告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要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特长,规范化实施和管理项目。

    第十三条 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组负责项目的审批,乡(镇)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验收标准、流程和方法;县扶贫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工作总结,年终汇总各乡(镇)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市两级提交专项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县财政、扶贫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或执行完毕的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相关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要与当地脱贫任务直接挂钩,并作为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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